国家工商总局《关于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是否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规范主体问题的答复》 2006-12-14 00:00纪律检查委员会 2001年9月5日 工商法字[2001]248号 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是否是〈反不正当竞争法〉规范的主体的请示》(工商法字[2001]207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无论是营利性医疗机构,还是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只要在购买药品或者其他医疗用品中收受回扣的,都应当按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依法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