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医院因私出国(境)旅游管理规定
2015-04-16 00:00保卫部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医院职工因私出国(境)管理,保证医疗、科研和管理工作的正常秩序,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医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中所称职工系指我院在编在岗职工。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因私出国(境)系指所需费用均由个人自理的出国(境)行为,是指出国(境)旅游的私人事务。
第四条 保卫部为医院职工因私出国(境)旅游归档管理部门。
第二章 因私出国(境)审批
第五条 因私出国(境)旅游的审批,既考虑申请人的具体情况,更应考虑实际工作需要,以保证医疗、科研和管理等工作的正常秩序为前提。
第六条 申请人必须向所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申请内容包括出国(境)目的、时限、前往国家(地区)、经费来源等。
第七条 经所在部门、科室集体研究同意后,申请人在院网下载申请表,经由部门、科室负责人签字后交于保卫部进行所剩签字手续,后返表于申请人,前往其他部门开具其他证明。
第八条 保卫部负责将相关部门签署意见的《因私出国(境)审批表》和有关材料报分管医院领导把关,由医院党政主要领导审批。
第九条 各相关部门或个人要严格履行职责,对国家规定的重要涉密岗位人员,要严格审查。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批准出国(境):
1.刑事案件的被告人或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认定的犯罪嫌疑人。
2.人民法院通知有未了结民事案件的。
3.出国(境)后可能对国家造成危害或者对国家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4.纪检监察部门、保卫或保密部门正在调查有关案件的调查对象。
5.具有其它不宜出国(境)情况的。
第十条 已办理因私出国(境)证件的,再次出国(境)前须按本规定重新履行审批手续。
第三章 外事纪律
第十一条 各相关部门或个人因未按规定要求办理审核(查)手续,造成国家利益或单位、部门工作损失的,应视情节轻重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并按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第十二条 凡在办理出国(境)审批手续中隐瞒身份,以编造情况、提供虚假证明等手段获取出国(境)证件的,或未经医院批准,擅自出国(境)的,由保卫部立即报告医院,按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三条 医院职工在国(境)外应自觉维护国家和学校利益,不做有损国格人格和医院名誉的事情,严禁参与非法组织活动;遵守和尊重所在国家(地区)的法律、法令和风俗习惯,要讲文明、讲卫生、讲礼貌,树立良好的形象。
第十四条 医院职工在国(境)外交往中不得涉及国家秘密、科技秘密;对医疗、科研、生产中规定有密级事项的资料,未经主管保密工作领导的批准,不得带出国(境)外进行交流,应保护医院知识产权。
第十五条 出国(境)医院职工要严格遵守有关管理规定和外事纪律,遇到重大情况应及时报告医院。在国(境)外期间,有违纪违法行为的,损坏党和国家形象的,危害国家安全或造成国家损失的,按党纪政纪和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其它未尽事宜,按医院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保卫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