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医学科学院·四川省人民医院信息公开管理办法

2024-08-05 17:00院长办公室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医院信息公开工作,提高医疗卫生服务水平,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获得相关服务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及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医疗卫生机构信息公开管理办法的通知》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信息是指医院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医院公开信息应当坚持合法合规、真实准确、便民实用、及时主动的原则。


第二章  信息公开的范围和方式

第四条根据自身特点和实际服务情况,应主动公开以下信息:

(一)基本概况、公共服务职能;

(二)科室分布、人员标识、标识导引;

(三)服务内容、重点学科及医疗技术准入、服务流程及须知等;

(四)公共卫生、疾病应急处置相关服务流程信息;

(五)医保、价格、收费等服务信息;

(六)健康科普宣传教育相关信息;

(七)招标采购信息;

(八)行风廉政建设情况;

(九)咨询及投诉方式;

(十)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应当主动公开的内容。

第五条不得公开下列信息:

(一)涉及国家秘密的;

(二)涉及商业秘密的;

(三)涉及自然人个人信息保护的;

(四)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执业安全、社会稳定及正常医疗秩序的;

(五)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等法律法规规定或涉嫌夸大、虚假宣传等内容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不予公开的信息。

第六条本办法的信息公开基本目录分为资质类和服务类两类信息:

资质类信息是指,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的或政府部门指定的,带有强制性公开的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信息,以及通过许可、审批、备案、评审等取得的相关资质信息;服务类信息是指,医院在提供公共服务的过程中,公众需要或关注的服务信息。

第七条医院的信息公开采取主动公开为主、提供咨询服务为辅的方式。

第八条医院结合已有条件,采取现场咨询、网站交流平台、热线电话、移动客户端等方便交流的途径,及时提供人性化咨询服务,满足社会公众信息需求。信息公开应当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并在发生争议时做好解释沟通工作。

第九条医院根据实际情况将主动公开的信息通过下列方式予以公开:

(一)院内公开栏、公告牌、电子显示屏、触摸屏;

(二)门诊咨询台、服务台;

(三)院内工作人员岗位标识;

(四)门户网站或互联网交流平台、公众号、移动客户终端等;

(五)服务手册、便民卡片、信息须知;

(六)咨询服务电话;

(七)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

第十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通过规范流程向医院申请医疗服务信息复制、复印等服务时,医院可以依照物价规定收取费用。


第三章  信息公开责任

第十一条医院主要负责人是信息公开第一责任人,负责监督、管理全院的信息公开工作。

第十二条院长办公室为医院信息公开工作的牵头管理部门,负责建立健全医院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对全院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监督督导,并对信息公开的内容进行保密审查。

第十三条全院各职能部门按照各自工作职责和管理权限,负责相应信息类别的公开。院长办公室负责机构信息、机构标识等信息公开;人力资源部负责人员识别等信息公开;组织部负责干部信息公开;医务部负责技术备案、住院须知、检验检查、分级诊疗、远程医疗、行风建设、依法执业自查、医疗秩序、投诉途径、纠纷处理等信息公开;医务部、护理部和公共卫生科负责科普健教等信息公开;招标采购中心负责招标采购等信息公开;医学装备部负责设备准入等信息公开;科研部负责重点研究平台、临床研究等信息公开;医保办负责医保服务、服务价格、药品耗材等信息公开;保卫部负责交通导引、安全警示、应急指引等信息公开;公共卫生科负责公卫措施等信息公开;门诊部负责预约诊疗、社区服务、特需诊疗、咨询服务、特殊人群、复印病历、就诊指引等信息公开;门诊部和急诊医学科(急救中心)负责服务时间、专业介绍、就诊须知等信息公开;财务部负责收费查询等信息公开;宣传统战部负责提供信息公开必要的平台和媒介支撑;医学信息中心负责提供信息公开的技术支持和软硬件保障。

第十四条院长办公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和其他国家保密法律法规等规定对拟公开的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第四章  信息公开的程序

第十五条 需要在OA系统向职工公开的内容:由申请部门或科室根据信息内容所属分类,在微信企业号相关功能模块提交发布申请,经该功能模块责任部门审核通过后,予以发布。

第十六条 需向社会和患者公开的内容,由责任部门或科室根据所公开事项的管理权限向相应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对于不能确定是否予以公开的要报医院院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审核。

第十七条 需通过医院网站、微信公众号等医院官方平台公开的内容,由申请部门或科室将相关材料报送至宣传统战部,经宣传统战部审核通过后按照相关审批流程审核通过后予以发布。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医院定期组织督查小组对院内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考核,并向相关责任部门反馈考核结果,督促改进。

第十九条做好各部门信息公开工作执行情况和整改情况的结果运用,酌情纳入年度评先评优综合评价。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各责任部门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结合实际工作情况,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并报院长办公室存档。

第二十一条东院、四川省精神医学中心、实验动物研究所成都铁路卫生学校等直属单位参照本办法的规定,结合实际工作情况,制订各自的信息公开管理办法,并报院长办公室存档。老年医学中心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文件下发之日起施行。